原标题:4S店过度调养汽车属违法行为 昨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公布汽车行业典型案例。 低配车改中配卖给消费者 消费者庞先生在长春市购置某品牌的中配车,实际车款的中配并非生产厂家所生产,而是4S店把低配车改装成的中配。消费者要求退差价,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认为“买车时都和消费者说了,是低配车型加配的倒车雷达、电动车窗、轮毂等”。 评析:凭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0条划定,谋划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大概办事的质量、性能、用途、有用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大概引人误解的宣传。谋划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大概办事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扣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白的回复。谋划者提供商品大概办事应当明码标价。 不守信用要负担违约责任 2015年5月,黄先生到消协反应,其在某汽车4S店购置了一辆小排量汽车,商家称国度对小排量汽车有优惠政策,并答应等行车证下来后就可返还优惠的3000元。后来商家反悔了。经消协调查,商家按答应返还3000元。 评析:凭据《消法》第16条第二款“谋划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划定”的划定,商家既然向消费者事先做了优惠的答应,那么,就应向消费者履行答应。 汽车第二次调养花了1800元 2015年8月,消费者陈先生到消协投诉称其购置了某品牌中低档轿车,行驶了1万公里,到4S店做第二次调养时,售后顾问向陈先生介绍了汽车调养的多个项目,总共花费1800元。之后,陈先生咨询了几家汽车修理厂得知,除了正常调养项目外,别的项目基础不用做,陈先生感觉被骗,于是投诉到消协。经消协调查取证,确定该4S店在谋划中的违法行为,该4S店退还消费者陈先生1400元。 评析:凭据《消法》第8条、第10条划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陈先生在接受汽车4S店对汽车调养办事时,该4S店为追求长处,使用消费者对汽车调养知识的不专业性,存心增加调养范畴,增大了消费者的经济支出。 新文化记者 胡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