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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推出《汽车买卖合同》 明确经营者三包责任

2017-10-4 07:16| 发布者: robot| 查看: 1197| 评论: 0

摘要: 6日,江西省工商局联合省消费者协会、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首次推出《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据悉,消费者有权要求汽车销售商利用该合同,未利用该合同并出现严重侵权举动的商家将面临重罚。亮点1明白经营者 ...

6日,江西省工商局联合省消费者协会、省汽车流通行业协会首次推出《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据悉,消费者有权要求汽车销售商利用该合同,未利用该合同并出现严重侵权举动的商家将面临重罚。

亮点1

明白经营者“三包”责任

在购车交易中,不少经营者在售后“三包”(补缀、调换、退货)方面存在较多题目。各汽车生产厂家答应的“三包”标准各不相同,且大多只答应包修,该调换、退货的,不及时予以调换或退货。

《汽车买卖合同》中明白了经营者售后补缀、调换、退货的责任,要求按国家制定的《家用汽车产物补缀、调换、退货责任划定》执行,汽车销售方应全面尽到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的义务。

案例:刘密斯在某4S店买了一辆车,签署的是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其中对售后方面划定不明白。后刘密斯遭遇事故,需要对汽车进行补缀和调换,经销者和补缀者却以“消费者利用不当”为由,让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

发起:省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现,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可以提议经营者提供《汽车买卖合同》签署协议。该合同权责明白,文本内容范例,尤其是对“三包服务”责任进行了范例,可以避免遭遇刘密斯碰到的售后无保障题目。

亮点2

经营者违约须付出违约金

不少消费者反映,在签署购车合同中,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往往只明白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没有写明经营者的违约责任,认为该举动有失公平性。

《汽车买卖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方面,突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第六条划定:“甲(卖)方有其他违约情况时,每有一次,应当向乙(买)方付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丧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案例:石小姐在一家4S店选购了一辆新车,由于无货,于是交了订金并与经销商签署购车协议,但是在经销商允诺的交车时间内,石小姐却迟迟等不到车。她几次催问经销商,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搪塞,并表现,如果想早点提到车,须交纳3000元钱。事后石小姐发现,签署的购车协议没有提及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无奈之下,石小姐只好交钱取车。

发起:省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现,基于不少汽车经营者提供的购车协议有意避开自身责任情况,《汽车买卖合同》中第六条违约责任中,明白划定了经营者在不同的违约情况下所要担负的责任,消费者可以此作为追偿根据,保障自己的消费权益。

提醒

省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与自己签署《汽车买卖合同》。如经营者不利用《汽车买卖合同》,在未经省工商局审核备案情况下签署购车合同,一旦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举动,省工商局将对经营者予以重罚。 (信息日报实习生宋靓、记者罗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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