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消费者买新车却得二手车 贩卖商被判退赔四倍车款 徐州市民小陈到汽车贩卖公司买辆新车,结果用后发明是二手车,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12月2日下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小陈胜诉,法院判贩卖商退赔四倍车款。 2015年12月,小陈在徐州某汽车贩卖公司经贩卖人员推荐,选中了一款某品牌小汽车,签署了贩卖条约并支付9.8万元购车款。小陈从开车上路的第二天起,发明该车陆续出现不能打火、不能熄火、行驶时妨碍灯全亮、车辆多处生锈等问题。 12月15日,小陈将车辆开到汽车贩卖公司维修。与此同时,小陈打电话到该品牌车厂家官网查询,发明该车于2015年8月28日出售给“张某”,该车于2015年11月16日的首次调养信息显示:调养车辆底盘号与原告所购置的涉案车辆底盘号一致,车辆的购车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行驶里程为2514公里。 小陈以为汽车贩卖公司存心遮盖该车曾贩卖他人的究竟,以新车的正常代价,将已经行驶2000多公里且存在多处妨碍无法修复的二手车作为新车卖给自己,涉嫌贩卖敲诈。于是小陈要求汽车贩卖公司退车退款,但遭到对方拒绝。后小陈多次与汽车贩卖公司协商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 庭审中汽车贩卖公司辩称,所售车辆之所以记载了于2015年8月贩卖于他人,是因为其时正值贩卖淡季,为了完成贩卖使命不被厂家处罚,存心做成“卖”给张某,这只是提供给厂家的虚假信息,并不能否定车辆是新车。庭审中汽车贩卖公司请张某出庭作证。法庭还查明涉案车辆的初始登记人为原告,未产生过变更。?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凭据贩卖记载及调养信息,涉案车辆应为一般人明白意义上的二手车辆,被告再次出售,组成敲诈。其次,遮盖涉案车辆的上述“虚假信息”也组成敲诈。 法院以为,原被告双方因涉案条约存在敲诈,原告主张打消条约,符合执法划定,应当准许;凭据执法划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大概办事有敲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长补偿其受到的丧失,增长补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大概接受办事的费用的三倍,故对原告小陈主张被告汽车贩卖公司补偿3倍购车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条约打消后,被告公司退还原告相应车款,原告退还车辆。 最终法院讯断打消原告小陈与被告某汽车贩卖公司签署的购车条约;汽车贩卖公司于讯断产生执法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小陈购车款9.8万元,补偿原告小陈丧失29.4万元,原告小陈退还汽车。案件宣判后,被告汽车贩卖公司不服讯断,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文中人物为化名)(完) (朱志庚 周琪) (责编:王晴、窦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