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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本级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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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鼓励和引导域外资金、资源向我市集聚,加快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 ...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鼓励和引导域外资金、资源向我市集聚,加快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皖发﹝2016﹞4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其管理企业:

(一)在六安市本级注册并办理纳税登记的;

(二)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业务资质;

(三)按照实际到位货币资金计算,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二、鼓励发展政策

(一)办公用房补贴

对在六安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基金管理企业,按实际购买价格的5%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落户六安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投资专项奖励

1.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投资六安市种子期、初创期项目,投资规模累计达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2年的(管理多支同类基金的可合并计算投资规模,下同),可按其投资规模的2%,给予其高管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已奖励项目及投资不重复计算(下同)。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投资六安市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4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2年的,可按其投资规模的1%,给予其高管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投资六安市企业或重点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可按其投资规模的0.5%,给予其高管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风险补偿

对于投资六安市企业的天使(种子)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项目清算后,实际发生亏损的,按其净亏损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四)基金投资退出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到期退出时,按出资人对六安市本级地方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按基金管理企业对六安市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基金管理企业高管团队奖励。

(五)人才奖励

1.基金管理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七年内,根据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对六安市本级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2.对基金管理规模(实际募集到位资金)每年稳定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股东会决议承诺注册地至少7年不迁出六安市的基金管理企业,其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限2人)在六安市购买住房的,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个基金管理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核和追偿

1.审核。对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管团队,可于每年3月份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金融办申报。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具体的申报审核细则,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追偿。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在享受奖励和补助政策前应书面承诺:诚信合法合规经营、七年内注册地不迁出六安市本级及执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违反承诺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须主动退还所享受的奖励和补助,市金融办有权依法予以追回。

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享受奖励和补助政策前应书面承诺: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出现违反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和承诺的情形时,其将主动退还所享受的奖励和补助,市金融办有权依法予以追回。

四、其他事项

(一)单个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管团队一个年度的奖励和补助金额(不含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部分),总计不超过其对市本级的地方财政贡献。

(二)本意见中所称对市本级的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核定。

(三)上述政策的执行,符合本市其他奖励或优惠政策的,可按上限进行奖励或补助,但不重复享受。

(四)本意见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在六安市本级注册设立,并已投资或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可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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