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法院受理了一起特别的交通事故案件,肇事车辆因未交交强险而被受伤人诉至法院要求索赔。然而肇事这辆的车主却跳出来喊冤。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花去医疗费10万元,并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总的损失金额为20万元。事故车辆因未购买交强险,伤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行驶证登记车主陈某与驾驶员金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负担连带补偿责任,补偿原告11万元,超出部门9万元由驾驶员金某负担补偿责任。 被告陈某收到质料后,立即接洽承办法官表现其并不是车主,现实车主就是驾驶员金某。他与金某是朋侪干系,因金某购车必要管理贷款,但金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便找陈某帮助借名贷款并购买车辆。陈某出借身份证,至银行帮助管理贷款后,便未再接洽过金某,也未使用过车辆,相应的购车款、贷款均由金某负担。 对此,被告金某表现其确实是现实车主,环境也却如被告陈某所说,并当庭拿出了购车条约、首付款的付款凭据等质料。 对此,原告表现两人虽报告同等,但这些凭据均可由陈某交付给金某,无法证明金某为现实车主。法官至银行调取了其时管理贷款的预留信息,发现陈某虽是贷款人,但是预留的接洽方式及电话却均系金某所有,结合陈某与金某的报告,可以认定金某才是现实车主。对付未购买交强险产生交通事故,陈某无需负担补偿责任。后该案经法官调解,原告刘某与金某达成了补偿协议。 原稿链接:http://content.2500city.com/share/news/show/id/465337.html (责编:倪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