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误区系列:企业在税务稽查中被查补的税款和滞纳金不能抵顶企业现有的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增值税欠缴税额包括一般欠税和查补税款欠税。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税款,应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因此,公司可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应补缴增值税款和滞纳金,但不能抵减罚款。 来源:xiaochenshuiwu 关注第一税务免费体验精品财税课程 费用管控系列—业务活动费管控实务与操作技巧11月19日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争议解决及应对12月3日 税收协定运用与案例分析-股息、利息与财产所得12月9日 2014年度主要税务政策回顾12月16日 内控系列-合规体系搭建思路与方法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