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滴滴,要在每个它所运营的都会都依法成立独立法人大概分支机构,然后向本地交通运输部分申请行政允许。这就是交通部分的“简政放权”? 公众和业界关注已久的专车管理措施终于出台。不过让业界意外的是,这部以专车为重要规范对象的部分规章却是以“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名义出现。什么是网络预约出租车?凭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谋划服务管理暂行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措施》”)第2条的划定,“本措施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谋划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能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谋划活动。”凭据这个界说,像滴滴如许的新型业态就被归入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谋划服务中,而他们就是谋划者。 而在此之前,像滴滴如许的专车服务者只是把自己定位为信息供应商--尽管公众或很多消费者认为滴滴是属于专车服务的提供者,但实际上这是误解。滴滴的专车利用条款是这么描述的,“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向您提供信息以及获取第三方汽车租赁服务供应商和/或第三方驾驶员服务提供商的途径”,换句话说,所谓的专车服务并不是真的由滴滴自己提供。为此,专车利用条款中还特意澄清:“滴滴打车信息平台提供的不是出租、租车及/或驾驶服务,我们所提供的仅是租赁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相关信息。租车服务是由租车服务供应商提供的,而驾驶服务是由驾驶服务供应商提供。我们只是您和供应商之间的信息平台。” 把类似滴滴如许的信息中介平台界说为“网络预约出租车谋划者”,这会给业界带来什么样的变革?一个最直接的变革是,原本不属于行政允许的普通ICP服务变成了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允许项目。《措施》第5条划定,“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谋划的,应当凭据谋划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大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设定了一系列条件。由此来看,专车服务平台最大的特色是沿袭了传统出租汽车的羁系框架。 凭据第五条的划定,假如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谋划的”,应当向“凭据谋划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大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当满足一系列条件,其中包括“(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 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3)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谋划的互联网平台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4)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羁系平台;(5)利用电子付出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机构签订提供付出结算服务的协议;(6)法律法规划定的其他条件。” 为什么会沿用传统的出租汽车羁系框架?路径依赖大概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传统出租汽车业,出租汽车谋划管理当地化的逻辑非常简单:只有在当地登记注册的出租汽车公司才能为当地客户服务,假如任由非当地公司在当地服务,那么一旦产生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就很难进行查处;同时,假如允许外地出租汽车加入当地服务,那么就会出现羁系套利。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由于资源禀赋不一,各个地方的出租汽车运营允许证获得的条件不同,尤其是在数目管制的前提下,允许A地出租车到B地运营,这就意味着大多数的出租汽车都会到数目更为短缺的都会运营,从而导致数目管制失效。 但需要考虑的一个现实是,出租汽车当地化谋划,大概说出租汽车羁系地方化,这是信息不对称的约束下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不得不对市场采取的限制手段,而不是出租汽车市场的逻辑起点。相反,只要当下的技能改变了这个信息不对称的状况,那么出租汽车业完全可以实现去地方化的羁系。那么,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信息不对称产生改变了吗? 必须指出的是,即便有了移动互联网的大范围利用,巡游出租汽车的运营模式照旧没有产生根本变革,搭客和司机之间重要采用现金生意业务,公司无法监督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份子钱照旧公司管理员工的重要形式,因此巡游出租汽车的当地化羁系大概还要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当然,这不仅限于巡游出租汽车,即便是预约出租汽车也是如此,当你要在本地营业时,必须到本地羁系部分登记大概申请行政允许,这是全世界的通例。问题来了,对于网络预约出租车,尤其是像滴滴如许的信息服务提供商,它也要实施和出租汽车一样的当地化羁系吗? 问题是存疑的。如前所述,尽管《措施》把滴滴如许的公司界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谋划者”,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这些公司实际上并不直接提供出租汽车谋划服务,只是信息的撮合生意业务平台:它们本身并不拥有车辆,也不提供司机。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悖论,不提供出租车预约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平台也要被视为直接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谋划者,这不仅无视事实,同时也与这个行业的社会化分工的发展相悖。 是的,在欧美那些预约出租汽车已经很发达的国家,绝大多数的预约服务都是由本公司所承担,而且也都局限于当地。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征象,技能约束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因此服务半径只能局限于当地,要建立一张服务全国的网络,大概本钱会高的让企业难以承受,于是我们就很难想象一个休斯敦的预约出租车公司能够给纽约的司机和搭客提供服务,除非他同时在两地设立公司。但问题在于,即便它同时在两地设立公司,车辆和客户的增加导致的边际本钱递减的征象照旧不太明显,乃至达到了一个点后会存在边际收益递减。 但打车软件的出现却改变了这一切,只要手机上装有App,无论是对搭客照旧司机而言,并不需要付出额外的本钱,而像滴滴如许的公司更是可以通过网络范围效应使得用户边际本钱降为零。也正是如此,我们不仅可以在上海利用一个App,同时还可以在北京用同样一个App,乃至可以在纽约乃至东京利用同样一个App,它的利用可以超越国界。事实上,这不只是滴滴一家的特点,而是所有互联网公司的特色,它的服务是超越地理界限。这也就可以理解在过去的十多年中为什么电商会迅猛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中国网络零售市场生意业务范围达28211亿元,中国网络零售市场生意业务范围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6%。 传统零售生意业务市场的生意业务规矩是,消费者和谋划者必须同时在一个地理位置出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互联网的出现却改变了这个规矩,生意业务双方可以处在两个不同的地点--也就是说延长了生意业务半径。产生这种变革,对零售电商的羁系规矩也产生了一些细微的变革,即羁系部分只能对在当地注册的谋划者进行羁系,而不能因为本地消费者对其有消费行为就要求电商必须到其所在地登记注册。我们无法想象,假如照旧把传统零售市场的羁系规矩套用到网上,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非常滑稽的征象,即淘宝网大概要在中国任何一个县级都会都要登记注册。其中的巨额本钱,大概是马云等创业者无法承担的。 幸好,中国市场羁系部分没有采取如许的羁系规矩,否则中国今天的消费者就不大概拥有今天如许“一屋不出便可淘尽天下”的便利,出于节约本钱的考虑,电商一定会削减其运营都会。但可笑的是,如许愚蠢的羁系规矩却被交通运输部分应用了: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滴滴,要在每个它所运营的都会都依法成立独立法人大概分支机构,然后向本地交通运输部分申请行政允许。这就是交通部分的“简政放权”? 作者:傅蔚冈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无界智库首席战略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