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开启辅助访问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渠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法人名誉权纠纷案

查看: 973 | 评论: 0 | 发布者: qxvie

放大 缩小
简介:  法制网4月20日讯(李治洪 张雨涵 郑文梅)2016年1月,渠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近几年来第一起有关法人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该院民一庭主审法官团队办理了此案。该案经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杨某对原告四川恒硕迪杰制 ...

  法制网4月20日讯(李治洪 张雨涵 郑文梅)2016年1月,渠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近几年来第一起有关法人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该院民一庭主审法官团队办理了此案。该案经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杨某对原告四川恒硕迪杰制衣有限公司的名誉权构成侵害;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达州日报上刊登书面声明,为原告四川恒硕迪杰制衣有限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该书面声明的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其判决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5年3月,四川恒硕迪杰制衣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与杨某达成缝纫机耗材及配件供货协议,约定由杨某向公司供货并提供增值税发票,公司按时付清货款。

  后因双方对供货价格发生争议,该公司便未支付7、8、9月的订单货款。2015年10月10日,杨某在“天涯论坛”发布了一篇题为“四川恒硕迪杰公司恶意拖欠货款”的帖子,文章中称该公司“在渠县有背景”并“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付款”。该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通过商业合作伙伴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杨某删除文章,停止侵权。杨某以无法删除为由继续侵权,故该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是否约定付款时间?”“贴文内容是否构成侵权?”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公司称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且已在2015年10月12日将货款付清。杨某的发帖内容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致使多笔商业合作未能达成。

  杨某则辩称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于每月25日结清货款。其在发贴前,该公司并未支付7、8月份的货款,故9月便停止供货。杨某称其发帖的目的在于寻求帮助,希望网友支招帮忙,要回拖欠的货款,并非诽谤公司。在接到公司法务电话后,一直积极配合进行删帖工作。

  庭审后,按主审法官审判规程,在主管院长的主持下,召开了第一次法官联席会,就杨某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讨论。多数人认为公司确有拖欠货款的行为,杨某发表在网络上的言论并未达到诽谤的程度,杨某不构成侵权;少数人认为杨某在发帖中所用“恶意”二字在某种程度上可等同于称该公司“不诚信”,而诚信正是一个企业的立足之本,且杨某在主帖后发表的声明,有扩大损害后果之嫌,杨某的行为对公司构成侵权。

  主审法官团队综合平衡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杨某与公司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后,应当选择理性、合法的方式或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帖寻求帮助虽然是自力救济的一种方式,但在货款纠纷已得到有效解决后,杨某就应当及时删帖,主动消除影响,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基本的权利,但公民也不可随意滥用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超过了一定限度,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公司的名誉遭受贬损,故作出了前述判决。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返回顶部